体现正义的观点:罗尔斯与“生活形式”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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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克·弗瓦诺 谈方(译) Luc FOISNEAU

机构地区:[1]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2]不详

出  处:《第欧根尼》2024年第2期71-87,141,共18页Diogenes

摘  要:对罗尔斯的批评将其视为一个无视道德生活具体形式的一个思想家,本文旨在说明这个批评忽略了他的正义论中长期被忽视的一个层面。罗尔斯在1953年阅读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后,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使用了“生活形式”(Lebensform)概念,之后又试图将这一前理论的概念与其正义论结合起来。读了《哲学研究》之后,他思考的一个问题涉及与某种生物形式——人类生活形式——关联的自然能力与人类所具有的道德判断能力之间的关系。本文试图理解这种关系如何整体上影响罗尔斯思想中的“理论”地位,特别是正义的含义及其与我们特定“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道德判断能力 《哲学研究》 正义论 罗尔斯 维特根斯坦 

分 类 号:B712.59[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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