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毛放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
出 处:《上海教育》2004年第01S期38-39,共2页Shanghai Education
摘 要:现代学校的教育法制至少应该包括三方面内涵:其一,健全的学校教育法典与规章;其二,法定化、民主化的办学程序的确立与流程运作;其三,学校校长法人地位的凸现。法典与规章的健全与完善,对于学校的教育法制具有奠基意义,它主要解决的是学校日常运作和个人行为“有法可依”的问题。法定的程序与流程常常比行政的权力更重要。完善的学校教育法制系统,必有法定的程序和按部就班的流程运作,它不是主要靠人为的行政手段来推动和调节的,而是依靠一种制度的保证来实现的。
关 键 词:教育法制 学校教育 教育现代化 办学程序 法人地位 中小学 上海 学校管理
分 类 号:G520[文化科学—教育学] G47[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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