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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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告大观(媒介版)》2010年第3期17-17,共1页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
关键词:移动通讯终端 法律若干问题 淫秽电子信息 刑事案件 互联网 声讯台 利用 制作 
法政新知
《江淮法治》2010年第4期5-5,共1页
“两高”明确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关键词:淫秽电子信息 移动通讯终端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法律标准 刑事案件 互联网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最高:判无期
《思想工作论坛》2004年第12期16-16,共1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硷察院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色情网站的实际点击数如果达到25万次以上,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关键词:出台 点击数 电子信息 规定 实际 联合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色情网站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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