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责任

作品数:52被引量:28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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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作者:杨立宪蔡立东周琨张艳王一鹤更多>>
相关机构:吉林大学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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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工程保函索赔案例的探讨被引量:2
《中国外汇》2021年第23期76-77,共2页马文文 
在涉外保函实务中,银行不仅承担着“见索即付”的赔付责任,也承担着防范风险等职责。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给我国企业涉外工程类合同的执行带来诸多困难,进而导致合同项下的保函面临索赔风险。受境外部分国家政治局势等因素的影响,我国...
关键词:涉外工程 保函 见索即付 防范风险 索赔案例 政治局势 赔付责任 
基于合同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责任研究——以平台提供者中介人地位为中心被引量:5
《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1期203-217,共15页蔡立东 陆慧敏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018YFC0832105)。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付责任多被理解为侵权责任,但这忽视了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真实存在的合同关系,遮蔽了先行赔付责任的违约责任性质。网络交易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交易信息,实为平台型中介人,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肇因于对平...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先行赔付责任 中介 惩罚性赔偿 
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和担保书的衔接、冲突与矫正被引量:2
《保险研究》2020年第11期107-114,共8页王一鹤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8YJA820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了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因其合同不具有现金价值不能实现担保功能,人民法院要求保险人以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提供担保的,还应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对于担保书的性质,担保书的担保对象均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被保...
关键词:财产保全责任险 担保书 责任保险赔偿机制 直接赔付责任 
交强险重复投保之赔付被引量:1
《中国保险》2019年第11期55-59,共5页田清芳 梁鹏 
因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产生的纠纷,法院会以三种模式进行处理:单份赔付、双份各自限额赔付、双份总和限额赔付.“单份赔付模式”和“双份各自限额赔付模式”的理由各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双份总和限额赔付模式”将“单份赔付模式”仅...
关键词:交强险 合同有效 重复投保 保险公司 赔付责任 限额赔付 投保人 认定 
论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责任
《老区建设》2019年第18期57-64,共8页蓝寿荣 杨柳青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2016年)规划项目“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研究”(16FX0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共享发展理念的法理基础和法治实现路径研究”(17BKS073)
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直接决定了保险市场的拓展,而影响环境责任保险赔付责任的要素很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决定赔付责任的前提,赔付多少还取决于保险合同限额约定、强制性保险除外规定、保险理赔近因关系判断。环境污染事件的低发高损,与...
关键词: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赔付责任 责任社会化 
绿色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探究被引量:1
《黑河学院学报》2018年第7期34-35,48,共3页张文 
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对于环境侵权行为规制上存在着大量的客观不能,环境侵权救济与赔偿机制力有不逮,绿色保险的产生正是为解决侵权责任制度中侵权行为法分散损失能力不足的问题。绿色保险以侵权责任为基础,涉及众多影响判定的因素,被...
关键词:绿色保险 环境侵权 酌定因素 赔偿 
消保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责任规定适用中的问题研究被引量:3
《法律适用》2018年第6期5-13,共9页张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三个主体、五种责任,其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向消费者履行经营者有关身份信息披露义务的,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此种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应以行...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先行赔付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谈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赔付责任
《广东蚕业》2017年第12期29-29,共1页鲍冠艺 张铠绎 焦曼 
第三方支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开展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位客户提供支付服务时,应当落实商户实名制和客户身份审查义务,同时根据交易类型和客户风险级别,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支付企业 资金赔付 赔付责任 
成都出台“共享汽车”办法鼓励充电桩共享
《服务外包》2017年第11期9-9,共1页
1O月27日.成都市正式实施的《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共享汽车企业必须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明确性质为“租赁”,必须为用户购买保险,承担事故先行赔付责任,建立用户信用评价体系.同时鼓励充...
关键词:“共享汽车” 成都市 充电 信用评价体系 新能源汽车 道路运输证 汽车企业 赔付责任 
首起互联网专车事故案宣判
《法人》2017年第1期12-12,共1页孙宏超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互联网 事故 北京市海淀区 保险公司 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 赔付责任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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