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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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或撤销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5年第5期36-36,共1页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关键词: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无效 撤销 婚姻法规 教育子女 当事人 教育费 生活费 
继父也是父
《当代工人》2015年第9期22-23,共2页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
关键词:继父 父母子女关系 抚养关系 《婚姻法》 继子女 继承遗产 第二款 权利 
父母为子女购房之产权归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我见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7期69-70,共2页余红 黄欢 
房屋基于其稀缺性、投资性在近年来成为了我国大多数家庭夫妻财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年轻一代独立购房的难度越来越大,这使得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日益普遍,但年轻人中盛行的自由婚姻导致的"闪婚""闪离"现象也使父母...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 父母子女 房屋产权 归属 物权法 
谁才是她的亲生父亲——一场打了七年的亲子鉴定案
《中国审判》2013年第2期76-78,共3页王薇 徐丹丹 程红丹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因确立了人民法院审理涉亲子鉴定案件的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对未成年子女权利的保护而受到社会舆论充分肯定。但在法院适用...
关键词:亲子鉴定 人民法院 丽红 司法解释(三) 亲子关系 当事人 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 婚姻法 刘文 
尽过抚养义务就可要求继子女赡养
《中国老年》2012年第8期58-58,共1页雄鹰 
王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关键词:抚养义务 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赡养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款 权利 同志 
声明断绝父子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老同志之友(上半月)》2010年第22期15-15,共1页
问:由于跟儿子关系不好,家庭矛盾一直不断。如今我已下岗,生活压力很大,家里还有老伴,入不敷出。我向儿子提出每月给二百块钱的赡养费,他以各种理由拒绝。最近,他还扬言要和我断绝父子关系。我想问一下,儿子声明跟我断绝父子关系后。
关键词:父子关系 断绝 声明 法律效力 赡养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家庭矛盾 生活压力 
声明断绝父子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老同志之友(上半月)》2010年第10期15-15,共1页
问:由于跟儿子关系不好,家庭矛盾一直不断。如今生活压力很大,入不敷出。我向儿子提出每月给我们老两口200元的赡养费,他以各种理由拒绝。最近,他还扬言要和我断绝父子关系。我想问一下,儿子声明跟我断绝父子关系后,是否就没有赡养义务了?
关键词:父子关系 断绝 声明 赡养义务 法律效力 父母子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生活压力 家庭矛盾 
法律咨询
《分忧》2010年第8期57-57,共1页张立君 
1、农村妻子建房,城里老公有一份吗?问:我是农村户口,老公是城镇户口,儿子出生后户口随我。我申请建房时,村里按我和儿子两个人头批了宅基地。房子修建好才没两年,老公就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子。请问,这房子该怎么分配啊?答:在你和儿...
关键词:婚姻法 继父母 继子女 抚养教育 亲子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 离婚 父母子女关系 义务 法律咨询 
论我国探视权制度的完善
《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1期72-,共1页史晓寒 柳艳 
2001年4月,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次将探视权写进了法律条文,从而确立了探视权制度在婚姻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体现了维护父母子女间亲情的法律精神,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但是该条文在其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凸...
关键词:探视权 婚姻法 未成年子女 问题 司法实践 父母子女 法律条文 法律体系 法律精神 制度 修订 维护 离婚 健康 地位 存在 成长 
关于子女作为探望权权利主体的探讨被引量:2
《华商》2008年第12期78-,61,共2页余思璇 
一、我国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界定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多种行使探望权,从而满足双方的情感需要,并达...
关键词:探望权 父母子女 未成年子女 权利主体 主体范围 婚姻法 身心健康 利益原则 继续教育 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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