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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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职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主题:行政契约可撤销效力待定程序控制变更权更多>>
发文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发文期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学评论》《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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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探析——以《公司法》第22条为中心被引量:6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73-77,135,共5页步兵 孟星宇 
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是引起股东会决议纠纷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之诉,因而法院常以《公司法》第22条对其加以无效或可撤销的判定。然而,《公司法》第22条是以股东会决议存在为基础的,此种判定混淆了股东会决...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 纠纷 外观主义 社会危害程度 
行政契约解除研究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66-69,共4页步兵 
行政契约缔结后,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解除,也可在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由契约之一方解除。此外,行政契约还存在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契约的情况,这既包括私法契约规则中的法定解除权,也包括行政契约特有的法...
关键词:行政契约 协商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论行政主体对行政契约的单方变更权被引量:10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71-78,140,共9页步兵 
公共利益是行政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的重要基础,行政契约的公法属性也决定了行政主体需要享有单方变更权等特权。为了使行政契约的目的得以更好实现,应当承认行政主体为了避免公益之重大损害,有权对行政契约予以单方变更。单方变更权的...
关键词:行政契约 单方变更 程序控制 
行政契约变更研究被引量:9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65-70,共6页步兵 
行政契约的内容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协商一致得到变更,也可以在情事发生重大变化及公益可能遭致损害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予以变更。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契约的主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基于行政契约的特殊性,其内容或主体的变更存在着...
关键词:行政契约 协商变更 情事变更 转让 
行政契约中的特权及其控制被引量:8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55-59,73,共6页步兵 
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特权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的行政立法及实践均认可了特权的存在。然而,特权行使超越必要限度又会对行政法造成破坏,使行政契约这种行政方式失去存在的价值。肯定特权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对特权...
关键词:行政契约 特权 契约性 
论行政契约之效力状态被引量:13
《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11-20,共10页步兵 
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对行政契约的效力状态大多仅规定了有效和无效两种。但通过对行政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分析,可知行政契约除了有效和无效之外,还应存在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多种效力状态。
关键词:行政契约 可撤销 效力待定 
WTO与行政契约的发展及其运用被引量:2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38-42,共5页步兵 
“入世”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为行政契约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前景,行政契约因其合意、平等、非强制、柔性化的优点,而具有应对WTO规则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目前,按照WTO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保障条款和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行政契约 合意 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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