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犯罪构成的法教义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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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鹏宇 

机构地区:[1]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3年第S02期172-173,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由于洗钱罪仅将上游犯罪类型限定为七类犯罪,且确实存在对“明知”的取证难等问题,实践中一些案件不得不适用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此,有必要对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法教义学解析,以提升洗钱罪的适用空间。一、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认定“洗钱”是由犯罪者本人或者经由他人,通过金融或非金融体系的运作,阻断犯罪的黑色收入与当初犯罪行为的联系,逃避法律追查,使黑色收入表面合法化的过程。^(①)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关 键 词:金融诈骗犯罪 金融管理秩序 上游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犯罪构成 洗钱罪 走私犯罪 法教义学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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