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与整体的逻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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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春杰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1988年第3期20-21,共2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摘  要:类与整体无论研究辩证逻辑,还是研究形式逻辑,必然谈及二者的相互关系。一所谓类就是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个别事物组成的全体。一般说来,—类事物都是由许多个别事物所组成的。组成类的个别事物称作类的分子。类有大类和小类,大类由若干小类组成,由小类组成的大类称作母类,组成母类的小类称作子类。由于类是由若干具有共同属性的子类或分子组成,类与子类或分子之间的关系就具有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类的属性就必然为其子类和分子所具有。类这个范畴在形式逻辑中有以下几方面基本的逻辑意义。第一,抽象思想是反映事物类的本质及其关系的思想,其基本的思维形式类概念是对某类事物共同本质和关系的概括反映。

关 键 词:形式逻辑 逻辑意义 抽象思维 辩证逻辑 类事物 个别事物 基本的 规定性 基本前提 思维形式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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