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要求加班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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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庭伟[1] 

机构地区:[1]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出  处:《工会博览》2007年第02X期12-12,共1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案情回放 王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公司确定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王某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王某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王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

关 键 词:加班工资 外资公司 工作时间 法定标准 劳动合同 工资待遇 工时制度 办公室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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