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建立中小学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中小学校长同校任职不得超过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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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志伟[1] 

机构地区:[1]《河北教育:综合版》记者

出  处:《河北教育(综合版)》2008年第6期8-8,共1页

摘  要:我省将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在同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这些措施将进一步调整优化区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关 键 词:中小学 校长 交流 教师 义务教育 资源配置 均衡发展 学校 

分 类 号:G41[文化科学—教育学] G471.2[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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