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态动词“shall”在《民法通则》英译本中的使用研究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范慧茜[1] 

机构地区:[1]山东工商学院大学外语教学部,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语文学刊(外语教育与教学)》2011年第1期95-97,共3页Journal of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基  金:山东工商学院资助基金重点项目(2008-03-12)"法律英语文体特征与汉语法律文本的翻译"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情态动词"shall"是英语法律文本中重要的标志性词汇,关于它的使用,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一直是广受争议。在我国《民法通则》的英译本中,"shall"共使用了310次,但存在着过多过滥、且不准确的情况。在梳理英语国家的学者对"shall"的研究的基础上,对《民法通则》英译本中"shall"的使用提出建议,以期规范其今后的用法。

关 键 词:情态动词 SHALL 文本 法律英语 规范 

分 类 号:G633.41[文化科学—教育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