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财 

机构地区:[1]吉林省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11年第9期59-59,共1页China Labor

摘  要:问:宋某2008年5月至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化工原料装卸工作,后因化工产品滞销,2009年5月在家待岗,而后,经人介绍至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管理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宋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宋某主张工作一年为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某建筑公司因宋某是待岗人员不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而不同意给付。请问,宋某待岗后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是否应依劳动关系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关系 待岗人员 建筑公司 经济补偿金 化工原料 双重劳动关系 2008年 2009年 

分 类 号:F324.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