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罚的意义与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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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霍翠韶 

机构地区:[1]广州市白云区广园小学

出  处:《广东教育(综合版)》2013年第10期49-51,共3页

摘  要:《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说明教师对学生享有教育权,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指导学生权、评价学生权、惩戒权。

关 键 词:教育惩罚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教师法》 意义 教育教学权 学生权 专业人员 教学职责 

分 类 号:G451.6[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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