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已俗成,何须重新约定--关于书面语交际立名的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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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金明[1] 梁云堂 

机构地区:[1]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2] 围场县中小学教研室,河北围场,068450

出  处:《散文百家(下旬刊)》2014年第3期31-32,共2页

摘  要:人类的言语行为包括听、说、读、写四种基本形式,与之相应,中小学语文教学被划分为听话、说话、阅读、写作四个领域。“听”与“说”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是口语交际活动中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人为地将其拆分进行画地为牢式的教学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2000年颁行的“语文教学大纲”已将“听话训练”与“说话训练”统合为口语交际。与之相反,写作却被一分为三:小学低年级阶段称为“写话”,小学中、高年级阶段称为“习作”,初中阶段则冠以“写作”之名。此后颁行的语文课程标准均沿用此说。

关 键 词:口语交际活动 书面语 小学语文教学 立名 约定 语文教学大纲 语文课程标准 说话训练 

分 类 号:G623.2[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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