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分配的“标准法”改为“系数法”的思考--对薪酬理论的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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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延斌[1] 

机构地区:[1]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110000

出  处:《时代经贸(下旬)》2014年第3期131-131,135,共2页Economic & Trade Update

摘  要:多年来国有企业的分配办法不论是怎么改革和创新都没有走出“标准法”或曰“预分配”制度的制约。所谓“标准法”就是事先将分配对象的岗位、职务、职称等,特别是各种奖金的分配,都是按照劳动者的上述基本要素在劳动成果未取得的前提下就已经把标准制定予以事前分配的。如过去煤炭工业企业三十多年的煤矿“八级制”,干部的“十二级制”和后来1985年煤炭工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等级工资制,都是“标准法”和“预分配”制的具体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标准法”和“预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有一定意义的,并起到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原有的分配模式和分配理念已经逐渐显现出不适应的端倪。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业内人士也就越来越对原来的旧有模式提出疑问或者做出新的探讨。事实上我们知道并不是在劳动成果未出来之前就能够分配的,那只能在高度计划经济的前提下进行,事实上也产生了很多弊端。如“大锅饭”等。经过几十年的市场经济实践,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只有在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出来以后才能进行分配。劳动成果为实现社会承认,或者为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还按照标准法进行预分配,必然在账面上记上欠发劳动者工资。

关 键 词:预分配 标准法 薪酬理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系数法 煤炭工业企业 计划经济时期 劳动者工资 

分 类 号:F273[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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