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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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鹏翱[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617-631,共15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我国的先买权是形成权,先买权依法行使的效果,是在财产权转让人与先买权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与转让人和第三人先前的买卖合同相比,这两份合同的内容相同,由此产生双重买卖。根据特定制度目的的限定,地方政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先买权等能对抗第三人。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等法定先买权以及意定先买权只能约束转让人,先买权人和第三人的地位平等,应适用通常的双重买卖规则,为了增加这些先买权的对抗力,可借鉴瑞士经验,通过预告登记,使受让财产权的任意人均为先买权的相对人。

关 键 词:先买权 形成权 合同成立 双重买卖 预告登记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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