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调岗”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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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军[1] 张小平[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4年第7期60-60,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2003年4月,徐某到鑫港公司工作,双方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从事生产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鑫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以依法变动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间,鑫港公司安排徐某在注塑车间从事注塑工作。公司经过工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旷工3日,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需要 单方解除 诚信原则 生产岗位 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 用工自主权 日至 劳动仲裁 

分 类 号:F273.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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