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拘束力的录用信不应视作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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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建辉[1] 徐文进[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4年第9期51-53,共3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某公司经过面试考察决定聘用孙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孙某送交一份打印的书面录用信。录用信述称:“我们谨代表J Cafe Bar,很高兴的向您呈此聘用书”,并对孙某的就职部门、职位、开始日期、工作地点、工资构成及金额、合同期限、试用期、个税、社会保险等做了明确约定。在录用信最后结尾载明:“一旦您通过邮件或传真确认并接受了此聘用通知,我们将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关 键 词:书面劳动合同 拘束力 合同期限 工资构成 必备条款 合同主体 开始日期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双倍工资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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