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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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良峰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9期56-5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纠纷案件中,银行与购房人、开发商签订购房贷款担保合同,由银行向购房人发放贷款用于购房,购房人以其所购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开发商为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由于签订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无法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所以银行与购房人往往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在房屋建成后,由于购房人不履行配合义务,致使银行无法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情形时有发生。

关 键 词:预购商品房 预告登记 抵押权 法律效力 抵押贷款 设立登记 购房人 纠纷案件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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