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中不能胜任工作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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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国良 王坤 李坤刚[3] 侯玲玲[4] 程立武 

机构地区:[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安徽大学法学院 [4]深圳大学法学院 [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6年第9期48-53,共6页China Labor

摘  要:李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某保险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则称:2015年9刖0日,招用李某为营销经理,并与李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期间李某没有完成公司的季度营销指标,故公司于5个月考核后,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关 键 词:劳动合同解除 录用条件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保险公司 胜任 试用期 仲裁申请 劳动关系 

分 类 号:F842.3[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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