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劳动权与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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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国良 赵盛和 李坤刚[3] 

机构地区:[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3]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6年第11期53-57,共5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某称:2015年3月1日入职某销售公司,签订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在上班2周后,张某向公司请假看病,2个月后回到公司上班,但公司已经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

关 键 词:精神病患者 劳动合同 仲裁申请 合同解除权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权利 录用条件 劳动行为能力 医疗期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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