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治视域中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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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兴安[1] 

机构地区:[1]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出  处:《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6年第5期62-65,共4页Journal of Tianjin Academy of Educational Science

摘  要:在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和学校体制机制下,公立中小学校长作为一所学校的负责人,权限不明,"校长负责制"名不符实。行政部门聘任(任命)制下的校长负责制与尊重保障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存在着一定矛盾。校长负责制实质上是一种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作为教育教学的专门机构——学校科层化的产物,这种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使校长从教师身份中疏离出来,难以获得其他教师的心理认同,导致学校教育教学风气的不纯和办学活力的不足。科层制管理下校长负责制与"教育家办学"的改革方向和时代要求相冲突。应尽快制定、出台《公立学校法》,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通过立法推动教育行政方式的转变与依法治教。

关 键 词: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 校长负责制 现代学校制度 教育法治 

分 类 号:G40-011.8[文化科学—教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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