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劳动争议“三十日”时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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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艳 

机构地区:[1]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工会财会》2020年第3期48-49,共2页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摘  要: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实行相应权利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超过相应时限可能会导致相应法律后果或者使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会对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经梳理发现"三十日"为在劳动争议中较多出现的时限,故对此进行总结和整理。

关 键 词:劳动合同订立 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 协商一致 经济性裁员 社会保险 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报酬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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