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为“教育惩戒权”开了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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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婷婷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甘肃教育》2020年第10期16-16,共1页

摘  要:教师法明确规定,老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义务教育法则规定,老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等.总的来看,这些法律条款在规范教师行为,保护学生身心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问题也接踵而至.一些教师发现,对很多调皮捣蛋的学生,好言好语或者批评教育,并没有什么实际“疗效”,甚至连起码的课堂秩序都维护不了.但如果对他们实施惩罚,又有打骂体罚学生之嫌,这让很多一线教师感到无奈.

关 键 词:变相体罚 一线教师 义务教育法 课堂秩序 学生人格 教师行为 学生合法权益 人格尊严 

分 类 号:G451[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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