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已明确 细则之外需多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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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一陵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21年第4期28-28,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等7类行为,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手段则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关 键 词:课堂教学时间 教育教学秩序 教育惩戒 课堂秩序 点名批评 公益服务 教学任务 惩戒手段 

分 类 号:G6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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