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劳务派遣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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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怀丽 刘业林[2,3] 

机构地区:[1]江苏省连云港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2]江苏省镇江市社科联 [3]江苏省镇江市社科院

出  处:《工会信息》2023年第5期36-37,共2页Trade Union Information

摘  要:案情简介2021年8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同年9月,派遣公司将李某派遣至传媒公司工作,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9月至11月,李某月平均工时310小时。同年12月初,当班的李某突发心肌梗死晕倒,直接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随后,传媒公司与李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约定传媒公司支付李某近亲属各项待遇40万元,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协议签订后,传媒公司支付了约定赔偿金额。此后,李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李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务派遣公司和传媒公司连带支付李某工亡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20万元。派遣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死亡是传媒公司超时加班造成的,且传媒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传媒公司认为李某是劳务派遗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其已经对李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经过一裁两审,李某家属的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关 键 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仲裁 案件经过 传媒公司 超时加班 近亲属 一裁两审 派遣工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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