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见习期”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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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业林[1,2] 

机构地区:[1]镇江市社科联 [2]镇江市社科院

出  处:《工会信息》2023年第15期32-33,共2页Trade Union Information

摘  要:案情简介2019年8月1日,马某从上一家单位离职后,入职某制造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见习期为12个月;见习期每月工资4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6000元;马某在见习期内如出现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22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录用条件 见习期 经济补偿金 合同约定 工资 劳动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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