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白洗钱犯罪的罪数形态与“漂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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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梦艳 

机构地区:[1]濮阳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9期47-51,共5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毒品犯罪行为人本人对毒资毒赃的转移并非一律认定洗钱罪。司法实践中应结合犯罪行为人对毒资毒赃的转移模式、转移路径、用途去向、消费方式等综合认定涉案资金性质由“黑”至“白”的转变,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自洗钱行为纳入刑罚规制,并与上游毒品犯罪数罪并罚。同时也应谨慎排除部分不宜认定为洗钱罪的资金转移行为,如毒赃在毒品犯罪共犯之间的转移行为,毒赃在同一行为人不同账户之间的移转行为及犯罪行为人用毒赃支付的小额消费行为等,确保罪刑法定、罪刑相当。

关 键 词:犯罪行为人 金融管理秩序 罪刑法定 洗钱罪 洗钱行为 罪数形态 数罪并罚 毒品犯罪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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