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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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后军 

机构地区:[1]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4年第5期43-43,共1页

摘  要:【案情】齐某于2016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大数据中心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乙方(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24个月内,不得到与甲方(公司)开发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发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按照乙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的银行卡上。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全额返还已经给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补偿金金额的三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 大数据中心 银行支付 补偿金 用人单位 银行卡 违法解除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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