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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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曙光 

机构地区:[1]泸西县午街铺镇大水塘小学

出  处:《云南教育(小学教师)》2024年第6期1-1,共1页Journal of Yunnan Education

摘  要:“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作为一名教师,这一条没有人不知道,并不全是大家对《义务教育法》通读敬畏,而是我们身边一些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让老师们深知“高压线”所在。聪明的人从别人身上吸取教训。不打不骂犯错的学生那是依法从教,但很多老师出于自我保护,甚至连“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的基本权利也都放弃了,做起了“聪明人”。对犯错的学生置之不理,其结果往往并不能明哲保身,放之任之终将殃及池鱼——教师、学校乃至社会。但教育惩戒在“适当”二字上又很难拿捏,弄不好。

关 键 词:变相体罚 教育惩戒 学生人格 自我保护 人格尊严 依法从教 明哲保身 高压线 

分 类 号:G6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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