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因抵押物灭失受到确定损害的时点认定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Time Point atWhich the MortgageeSuffersDefinite Damagedue to the Loss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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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浩 章金 Peng Hao;Zhang Jin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4期70-7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随时主张行使权利并优先受偿,对抵押物享有直接的财产利益。在此情形下,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致使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抵押权人的上述财产利益将受到现实、确定的损害,不以主债权已通过诉讼程序且经强制执行后未获得全额清偿作为前提条件。该项损失即为抵押合同正常履行后抵押权人的可得利益,但应扣除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本应支出的履约成本。抵押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就上述损失直接向抵押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 键 词:抵押权人 可得利益 抵押合同 行使权利 强制执行 优先受偿 违约行为 主债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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