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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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以孙伟铭案为例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6年第21期68-69,共2页陈中熙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区分不尽明显,区分两者主要从主观方面入手。间接故意是对刑法所保护客体的不重视,过于自信过失是对刑法所保护客体消极地不保护。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相对于法律规制,最长久性的工作是...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益 罪过 法律意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认定被引量:1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6年第1期296-298,共3页张玉金 
关于"其他"应当是放火、爆炸等罪行为以外的行为,这可从法条的语义理解中直接得出;判断危险的标准有多种,此文是从一贯常用的角度进行分析,即具体危险或者抽象危险;方法可以有很多种,此罪中行为方法应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
关键词:危险方法 危害 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制适用的具体出路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33期66-67,共2页靳玉梅 周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务中大有扩张使用的趋势。该罪具有构成要件模糊,行为特征不明确的缺陷。实务中须严格从侵害法益的公共性、行为手段的相当性、危险结果的具体性三个主要维度限制该罪使用。在适用该罪时,裁判者要心怀个人...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具体危险犯 口袋罪 
论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32期25-26,共2页杨向华 
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竞合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辨析——兼评“杭州胡斌案”和“成都孙伟铭案”被引量:2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4期68-69,共2页梅法进 
杭州胡斌案和成都孙伟铭案是反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两个案件分别被判处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上的不同,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罪,主观上不能是故意,而以危险方...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胡斌案 孙伟铭案 
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5期133-134,共2页李炜琛 
在汽车时代,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仅仅依靠行政法的规制是远远不够的,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刑法适时地介入和干预。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评价之时,不仅需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案件的客观事实,更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能...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浅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35期67-68,共2页李红钊 宋国华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要客观分析肇事者的主观心态。如果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及财产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认识到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或者认识到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而实施其行...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醉酒驾驶的刑事处理及立法完善被引量:1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1期297-297,共1页胡琴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醉酒驾驶行为按不同情形或构成不同罪名,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辨明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醉驾入刑不会一蹴而就,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关键词:醉驾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浅议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7期267-267,共1页焦腾达 胡日露 
近几年来,酒驾、超速等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同时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区分。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浅论危险驾驶罪被引量:4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12期283-284,共2页尹新媛 
近年来,"醉驾"、"飙车"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也给司法带来了难题。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定性,在不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条件下,最高只能处7年有期徒刑。对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这么轻的刑罚,显然是罪刑不相...
关键词: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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