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要走深 政策供给不能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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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宇[1] 

机构地区:[1]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出  处:《内蒙古教育》2022年第16期1-1,共1页

摘  要: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开始实施,这是该法颁布26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职教法篇幅几乎达到原法的三倍,对职业教育的定义、实施、主体、保障、责任等各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中,第四条包含“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内的七个“坚持”、一个“贯彻”,界定了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基本范式,第四十条则进一步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从逻辑上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应有之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既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形式,也应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优势所在。

关 键 词:产教融合 校企合作 职业培训机构 我国职业教育 政策供给 特色职业教育 职教法 教育的定义 

分 类 号:G719.2[文化科学—职业技术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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