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被学校“末位淘汰”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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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晓玉[1] 

机构地区:[1]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

出  处:《福建教育(中学版)(B版)》2004年第08B期18-19,共2页

摘  要:若当事人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就直接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学校应在签订合同时。与教师明确约定“末位淘汰制”的内容。解聘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

关 键 词:末位淘汰制 学校管理 教师管理 案例分析 教师考核 人事制度 

分 类 号:G472.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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