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督学资格认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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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秋芬[1] 

机构地区:[1]安徽合肥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出  处:《基础教育改革动态》2015年第11期28-31,共4页

摘  要:实施督学资格认证制度对于保障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完成,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树立督学较高的专业地位,就像医生、律师等专业领域一样。 原国家教委先后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1991)。2006年,教育部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印发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对我国的专、兼职督学的遴选条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2009年,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升督学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加快推进督学队伍专业化,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希望加强督学资格制度研究,并指导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的试点工作,此后京津沪渝四市开展了一系列督学资格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

关 键 词:资格认证制度 国家督学 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团 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 聘任管理 

分 类 号:G526[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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