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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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尧[1] 

机构地区:[1]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10期51-51,共1页China Labor

摘  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一提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就理所应当地认为是"N+1"(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代通知金"这一概念。确切地说,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 工作年限 法律用语 赔偿金 

分 类 号:F324.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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