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学教学与法学思辨能力的培养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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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爱龙[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出  处:《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年第1期157-160,共4页Heilongjiang Researches on Higher Education

摘  要: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理论课的学科性质和独特地位决定其与法学生的思辨能力培养之间存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法理学之教学目标除了让学生掌握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外,更为重要的方面,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学思辨能力。从宏观层面来考察,法学思辨能力表现为思想开放性、思维敏锐性、逻辑严密性、表达准确性。文章认为,要实现法理学教学提高学生思辨能力之培养目标,关键在于教学内容的学术性,教学时间分配的合理性以及教学模式的开放性三方面。

关 键 词:法理学教学 素质教育 创新人才 法学思辨能力 教学目标 教学模式 高校 

分 类 号:D90-4[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G642.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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