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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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办法对各项候选人的提名主体做出同样的规定合适吗
《法治与社会》2022年第6期36-39,共4页李卫锋 尚娟 答贵龙 武春 崔厚元 王鸿任 滕修福 
换届选举时,在县级以上召开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人代会上,一些地方的选举办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正副职、监空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若干人以上联合提...
关键词:法院院长 人大代表候选人 换届选举 检察长 人大常委会 检察院 正副职 提名 
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为好
《法治与社会》2022年第2期40-43,共4页李卫锋 
依据选举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关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提名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后,应在何时辞职?存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有人认为,被确定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后,...
关键词:提名推荐 选举法 人大代表候选人 辞职 第十条 委员会 
应多样化全面化介绍代表候选人
《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4期30-30,共1页崔厚元 
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选举法相关规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法定程序:一是选民提出见面要求;二是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三是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提问。只要选民提出见面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必...
关键词:代表候选人 全面化 多样化 选举委员会 法律规定 强制性规定 法定程序 自我介绍 
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4期30-30,共1页张天科 
其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有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
关键词: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 选民 组织 法定职责 义务 人民代表大会 政策规定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可或缺
《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4期30-31,共2页滕修福 
笔者认为,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可或缺,选举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应主动作为。首先,选举委员会要切实承担起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互动之责。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如果选民没有提出要求与代表候选人见面,选举委员会...
关键词:代表候选人 选民 选举委员会 法定职责 选举法 直接选举 人大代表 “应当” 
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4期31-31,共1页王传华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从而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落到实处。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有以下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调动了广大选民积极参与民主选举的...
关键词: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 积极主动 选民 组织 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意识 政治热情 
尚需完善选委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制度
《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4期28-29,共2页翟峰 
笔者认为。虽然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法定的。但其只根据“选民的要求”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规定,则使选举委员会能否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即成为难以把握的立法空白。
关键词: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 选民 组织 制度 立法空白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落实选举法规定精神的具体体现
《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4期28-29,共2页武春 
笔者认为,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目的是为了使选民更加了解掌握代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从而能够选出满意的人大代表。无论选民是否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都应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相关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关键词: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 选民 精神 法规 人大代表 组织 
“见面”重实效 无须走“极端”
《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4期29-29,共1页王鸿任 
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在执行这一规定过程中有两种偏于极端的观点和做法有待扭转:一是只有选民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
关键词:选举委员会 代表候选人 立法本意 选举法 选民 组织 全覆盖 本人 
村党支部在推荐基层人大代表时最有发言权
《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3期28-29,共2页崔厚元 
根据选举法规定,村党支部无权直接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但是在提名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时.所在村的党支部推荐意见应予充分考虑。
关键词:基层人大代表 代表候选人 村党支部 发言权 推荐意见 提名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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